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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律】

托运货物出事故 中介未尽审查义务 也需担责

  运货途中,押车员遭驾驶员杀害并被抢走货物,货主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后,将当初介绍该驾驶员的两名中介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对他赔偿给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责任。日前,台州市黄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货主处理自己的事务未尽注意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酌情判定中介未尽审查义务,担责二成。

  2013年1月,王某有一批价值60万余元的20多吨铜粉需要运送至江西,委托中介包某、杨某帮忙联系承运人。包某、杨某应征到驾驶员“聂某”,收取了200元报酬。1月18日,“聂某”从王某厂内装载20多吨铜粉驾车出发,随车的还有其儿子“聂小某”和王某雇佣的押车员张某。不料次日就发生铜粉被抢、张某惨遭杀害的事件,经公安部侦破,凶手就是使用假证件应征的驾驶员“聂某”父子,两人真名翟某、翟小某。

  2013年9月16日,王某与张某家属达成协议,约定王某赔偿张某子女抚养费50万元,给付张某妻子补偿款15万元;张某死亡而产生的对外权利主张,杀人凶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对中介赔偿主张的权利均归属王某。后张某家属收到王某给付的款项共计65万元。

  同年11月29日,翟某、翟小某被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死刑和死缓,并判处民事赔偿给被害人张某家属经济损失20万元。王某从公安部领回被劫货物,并收到翟某、翟小某所有的涉案货车变卖的执行款1.02万元。

  2014年底,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包某、杨某对他赔偿给被害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七成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经营的货运信息部应王某要求介绍了承运人,并向承运人收取了200元报酬,王某亦委托两被告所介绍的承运人运输货物,因此王某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居间关系。

  两被告作为居间人,在选任承运人的过程当中,未对承运人身份谨慎核实,也未对承运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相互核对,虽无主观故意,但王某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两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两被告仅向承运人一方收取了少量的信息费,王某要求两被告人对其全部损失承担70%的责任,显然与情理不符。

  按一般交易习惯,王某在接受被告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时,亦应认真审查,以最终确定是否与车主(承运人)订立合同,但王某没有认真审查,在未对承运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全面把握而将价值60多万元的货物交给过境货车承运,却仅派一名押车员,没有预见不良后果的发生,显然欠缺一般人对待事务的注意,没有为雇员尽到提供安全保护的职责,对自身损失亦存在过错。

  王某雇佣的押货员张某在履行职务中遭受承运人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其家属可以要求王某先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赔偿后有权向翟某、翟小某追偿,现王某支付给张某家属的死亡赔偿金65万元和按当年的标准酌定的丧葬费20043.5元,共计670043.5元。王某从法院处获得执行款1.02万元,因翟某、翟小某两人无其他财产可供赔偿,剩余659843.5元因客观原因无法向上述两人追偿,该款为王某产生的实际损失。综上所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法院酌情判定两被告担责二成,赔偿王某131968.7元。

  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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