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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律】

住房公积金,劳动者自己该明白的事

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

  当下,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即便住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保,单位有权不缴纳,错误!

  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2014年12月初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为小邵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小邵应缴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但未为小邵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2015年底,小邵因打算购房,欲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一些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金额”。《条例》还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义务。小邵可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要求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未约定公积金,劳动者无权主张,错误!

  李先生因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辞职后向所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公司补交其供职的19个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确定该公司应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后,先后向该公司发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以及限期缴存通知书。该公司以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由,拒绝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可免除该项法定义务。李先生可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积金不属仲裁范围,劳动者无法主张权益,错误!

  孙女士所在的酒业集团公司虽然效益一直不错,可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每每问及此事,公司的回答是,劳动合同中早就明确规定,公司不负担职工住房公积金。此前,曾有即将退休职工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院以劳动者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被驳回。不能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维权,职工就无办法主张享受住房公积金吗?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独立于社会化劳动保障系统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属社会统筹性质,因此,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均未将住房公积金争议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即便如此,并不能阻止劳动者依法维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孙女士等职工可通过工会或集体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若管理中心拒绝处理,职工可以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判决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

  公积金可多可少,单位有自主权,错误!

  刘小姐系某食品加工公司员工。入职以来,公司对她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一直是按照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计算。可自从去年初以来,公司领导班子调整后,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将缴存比例由原来的5%下调至3%,职工找到工会要求更正,工会几经努力未果后,竟然接受了这一调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该规定表明,无论公司效益如何,其缴存比例的底线是不得低于5%。若低于5%,即便公司工会同意,也因与法规规定相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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