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人撞倒行路人,之后行路人死亡,交警认定骑车人全责
为何法院不采用交警的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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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7日,退休工人林辉(化名)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市场买菜。当他沿中心市场路段骑车时,与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吴老妈相撞,两人都摔倒在地,造成吴老妈受伤。
事故发生后,一名巡警在询问情况后,及时向120急救中心报警,并做了相关笔录。随后,林辉随同急救车将吴老妈送往医院。交警部门认定林辉负全责。
令人意外的是,吴老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证明书确定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
2016年1月20日,吴老妈的家人到交警事故处报案。公安部门对吴老妈的尸体进行了法医检查,检验结论为:吴老妈系生前因被钝性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察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辉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吴老妈无违章行为,林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老妈无责任。
对于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林辉及其家人都不认同。后来,吴老妈的家人和林辉就赔偿问题几经谈判,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一周后,吴老妈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辉赔偿丧葬费8210元,死亡补偿金16009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
责任认定起纷争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吴老妈的家人向法庭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但林辉辩称:“在事发后公安巡警已经到达现场,并就事态作出处理,让我离开现场,怎么能说我在事故发生后没有保护现场呢?”
对于事故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林辉说老人与她是迎面相撞的,而吴老妈的家人及代理人则坚持认为,林辉是从后面撞倒老人的。如今,老人已经故去,又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双方证词法院都无法采信。
为此,法官调取了当日的交警事故处的询问笔录。该处负责人在法庭作证时说,当时,林辉在事故处说,吴老妈由东向西横穿马路。因为林辉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提供行人违法行走的证据,事故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所以认定林辉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林辉担责六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林辉骑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走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属于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死者吴老妈作为行为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在横过马路时走人行横道线,在没有人行横道线的地段横过马路,应当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通行。而林辉作为自行车骑车人,自行车速度要高于人行速度,所以相对于行人而言,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吴老妈作为行人,在没有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前提下横过街道,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造成事故发生。由上可以得出,肇事双方均存在过错,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应负责。根据双方注意义务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力比较,被告应承担较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林辉承担事故60%的责任,吴老妈承担事故40%的责任。陆家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