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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律】

协议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即使监护人同意也无效

  3个月前,李某驾驶小车时将9岁的小雨撞伤,并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雨经医院救治,仍落下双耳听力微弱的后遗症,日后极有可能完全丧失听力。由于父母与李某关系很好,且李某是父亲的顶头上司,在抹不开面子的情况下,于近日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李某象征性地向小雨一次性赔偿2万元,小雨日后耳朵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再向李某索要赔偿。小雨虽然少不更事,但知道这意味着自己将独自承担日后风险,即该协议对小雨很不公平。为此,小雨曾表示反对,但父母和李某以父母是小雨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小雨作主为由不予理会。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从法律上来说,这样的协议无效,即对小雨没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面,小雨父母与李某的行为违法。虽然《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其第十八条同样指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也就是说,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未成年子女从事的民事活动,要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以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小雨父母基于与李某关系很好、又有着上下级关系等因素,一时抹不开情面,而置小雨极有可能完全丧失听力、给小雨日后生活造成严重不利于不顾,轻描淡写地让李某象征性地向小雨作出一次性赔偿,甚至明确约定小雨日后耳朵出现任何问题,均不得再向李某索要赔偿,使得小雨将因此失去主张更多、更大权利的条件和机会,无疑是对小雨合法权益的损害。这对于小雨而言,明显属于一种损害其利益的恶意串通。

  另一方面,小雨父母与李某所达成的协议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且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也有相似的内容。正因为小雨父母与李某的协议内容当属其列,决定了即使小雨父母与李某拒绝改正,小雨日后也不必遵从。 颜梅生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15 协议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即使监护人同意也无效 2016-03-22 2 2016年03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