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偷拍偷录员工行为有可能涉及隐私 这种情况下你必须勇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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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也基于获取证据的需要,一些单位往往会通过摄像头、GPS定位等,对员工的违法违纪违章进行偷拍偷录,而此举常常又会涉及到员工工作之外的个人隐私。那么,员工面对隐私被侵犯,该如何应对呢?
单位偷拍偷录,侵犯隐私
【案例】 一家公司因为一些员工常常借口“上厕所”,而躲着抽烟、闲聊、玩手机等,为坚决杜绝这一现象,公司于2015年7月3日悄悄在男、女厕所内安装摄像头,进行秘密监控,并依此作为处罚依据。起初,绝大多数员工由于不知情,使得自己被“走光”仍浑然不知。
【点评】 公司侵犯了员工的隐私。隐私是指本人不愿让他人知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包括住所、体内私密部位以及其他纯属个人私事而不愿为外界所知道的秘密等。员工的私部明显当属其列。与之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非经法定程序或许可,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虽然公司在厕所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员工“偷懒”,但这并未经法定程序或经员工许可,也不等于公司可以对员工上厕所时的隐私进行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即因公司的管理是建立在损害员工隐私之上,决定了其当属侵权之列。
单位偷拍偷录,应赔偿损失
【案例】 杨小姐所在的公司由于工作具有特殊性,许多办公室是一男一女两个年轻人。为防止员工因恋爱影响工作,公司在制定相关制度严厉禁止员工上班时间谈恋爱的同时,还专门在办公室里安装了摄像头。2105年9月5日,在办公室休息的杨小姐,因为一时忘乎所以,而与同事有亲昵动作。岂料,公司竟向所有员工公开了该视频,由此导致杨小姐和那位同事遭到他人取笑、谩骂、诋毁,杨女士甚至因不堪忍受而住进了精神病院。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也指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正因为杨小姐与同事亲昵的内容属个人隐私,而公司胡乱宣扬,尤其是杨女士为此已遭受损害,决定了公司难辞其咎。
单位偷拍偷录
不能作为解聘证据
【案例】 李小姐所在的公司同样制定并公示了严禁员工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甚至明确规定只要一旦发现,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一些员工虽明明在恋爱却由于死不认账,导致公司只能无可奈何。为摆脱这一状况,公司在一些关键位置秘密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偷拍偷录。2015年11月14日,李小姐和同事兼男友突然同时收到公司的一纸解聘通知,理由是两人违规恋爱,并出示了两人下班后在办公室私会的不雅视频截图作为证据。
【点评】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但其第六十八条同样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要想被确认,还得以合法为前提。正因为公司的证据是以非法侵犯李小姐等的隐私为代价,且与工作并无关联,决定了姑且不论其严禁员工恋爱、结婚的规章制度为法律所不允,仅证据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