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和收条 都必须当面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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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于某和胡某都是经营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平时在业务上互相有帮忙和照应。有一次,于某去外地进货急需2万元钱,请求胡某帮忙筹集。胡某按着双方约定的时间如数筹集了2万元钱,于某在上门取2万元钱的同时,从随身的口袋里拿出事先写好的向于某借款2万元的借条递到胡某手中,尔后匆匆离去。还款到期后,胡某拿着借条找到于某,于某却是一脸的委屈,还大骂是谁这么缺德冒名自己坑害人。无奈之下,胡某诉讼到法院要求于某还钱,但经过鉴定,借条并非于某所写。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只能吃下这哑巴亏。如果是当面所写的借条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了。
所以,借条、欠条和收条都要当面写,即要求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一定要当着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的面书写。如此,方能保证在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在不承认是其所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笔迹的鉴定来证明是否是其所写。
还有,要避免由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代写借条、欠条、收条。时常有这样的情况,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以自己不会写、写不好为由,要求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代写借条、欠条、收条,最后由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签下自己的名字;或者是由出借人、接受欠款的债权人、付款(货物)人事先写好了借条、欠条、收条,然后再由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在上面签下借款人、欠款人、收款(货物)人的名字。
笔者在十几年前就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18岁的打工妹王某在某个体饭店打工三个月后被饭店老板辞退,当王某向饭店老板讨要三个月900元工钱时,饭店老板拿出一张上面有王某签名的借条,借条上写“借人民币1100元”。老板说:“你借我1100元,你三个月的工资是900元,你还欠我200元,我知道你没有钱,也不要了,你哪有向我要钱的道理。”王某只认可自己借了100元钱并在由老板写的“100元”的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绝不是1100元。无奈之下,王某提起讨要工钱的诉讼。老板也提起反诉,要求王某归还扣除900元工资后余下的200元借款。经对借条笔迹进行鉴定,认定“1100元”是同一人一次书写完成。法院因此判决王某归还老板200元借款。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又提供了一名服务员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曾经向该服务员借100元,但该服务员仅有20元,王某就说向老板借100元,王某拿着100元钱由该服务员陪同到商店买了毛巾、肥皂等用品。二审法官听取了笔者的代理意见,根据查明的王某借钱只是买毛巾、肥皂等少量日用品的事实,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借100元的可能性大,而借1100元的可能性小的情况,从而认定双方的借贷数额是100元而非1100元。二审法院据此撤消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就是因为代写借条引发了如此麻烦的纠纷,还险些赔进去1000元钱。因为借条除了借款人名字是借款人王某书写外,其他内容都是出借人老板所写,老板在借条的“100元”之前加上一个阿拉伯数字“1” 是很容易的,如此简单的一笔,也很难难鉴定出是不是一次书写完成的。
提醒大家对借条、欠条和收条都应该在写完之后双方认真看两遍,有不妥当的地方、字迹潦草不清的地方是很容易发现的,发现后要及时进行修改,否则,日后就难以说清楚。许多纠纷的引起并非是由于不会写借条以及写作中的技术技巧原因引起,而是因为不够认真和重视所导致的,例如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收条,当时也许发现是有点问题,但碍于情面或者认为不会出问题,也就没有要求纠正,结果最后真的出了问题;有的在词语和文字使用上有多重解释或使用了错别字,也碍于情面或者认为不会出问题,也就没有指出来加以纠正,结果最后引起了大麻烦,等等。这样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并不鲜见,但此类问题只要当事人重视和认真起来后就会迎刃而解。
周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