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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法律】

工伤后停工期间可否主张两倍工资

  去年8月份,孙立明(化名)到一家建筑公司当砌砖工,公司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每月支付给他4500元的工资。2个月后,在工作中因脚手架松动,他从近4米的高处落地,致使多处受伤,入院治疗。现在孙立明的伤势基本痊愈,日前,经与建筑公司协商,已初步达成了处理意见,只是建筑公司只同意支付在发生工伤后停工期间的正常工资,拒绝向孙立明支付两倍工资。

  那么,孙立明在发生工伤后的停工期间,能否获得建筑公司双倍工资的赔偿?

  律师观点:从所介绍的情况来看,孙立明在发生工伤后的停工期间,是难以获得两倍工资赔偿的。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旨在进一步完善、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用工环境。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这一规定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使劳动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使其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时有据可依。

  这家建筑公司虽然未与孙立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建筑公司需要向孙立明支付因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无疑,但是否需要支付两倍工资,是很值得商榷的。

  其一,两倍工资是否属于原工资福利待遇范畴。“两倍工资”既然被冠以工资之名,当然属于工资范畴。但两倍工资的目的在于督促用工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处罚性质的赔偿责任。依据马克思主义工资的理论,工资是雇佣劳动关系的产物,是劳动力价值或者价格的转化形态,其在表象上体现为劳动买卖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即劳动价格。显然,劳动者获得两倍工资,是因为用工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是基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两倍的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规定的“两倍工资”,不具有“工资”的本质属性,并非我们惯常意义上的“工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范畴。所以,孙立明无权主张在工伤后停工留薪期间建筑公司予以两倍工资的赔偿。

  其二,两倍工资适应于何种情形。孙立明有权向建筑公司主张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职工在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使用情形,应当是指“用工期间”。用工应该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劳动有直接关系的行为。所以,虽然孙立明发生工伤后仍与建筑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但并非用工关系,无法继续从事生产劳动。基于此,孙立明工伤后停工期间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孙立明工伤后停工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却难以获得建筑公司两倍的工资赔偿。程文华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15 工伤后停工期间可否主张两倍工资 2016-03-04 2 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