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北 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告
(2025)浙 0206 破 5 号
本院根据温岭甬岭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裁定 受理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源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 杨公司)的债权人应自 2025 年 3 月 21 日前向松杨公司管理人[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春园路 125 号宁波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珊珊;联系电话:1373614358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 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 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松杨公司的债务人 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松杨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 人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 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 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 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毁、 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 行。对宁波松杨石化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 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 置。本院定于 2025 年 4 月 2 日 9:00 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 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 187 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 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 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