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观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建设分公司与秦皇岛隆世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河北新观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建设分公司与秦皇岛隆世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河北新观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建设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享有的全部主从债权依法转让给秦皇岛隆世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 邓经理:18617837777)。通过本次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应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履行主从债权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具体金额以法律文书为准(若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特此公告。
河北新观念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建设分公司、秦皇岛隆世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资产清单
序
号
债务人名称借款合同(协议编号)币种 债权本金
余额(元)
欠息余额
(元)
担保人名称判决文书案号债权基准日1杨芳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61301人民币700,000.001,443,818.33赵智勇、杨浩2016冀0302民初10466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2陈春蕊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5012801人民币174,330.00307,634.34夏玉涛2017冀0302民初5682号调解书2024年3月28日3于福、王艳芹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90401人民币470,000.001,018,333.33彭瑞堂2015海民初字第7569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3月28日4刘志伟、曾庆蕾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32502人民币280,000.00544,506.67曹印飞、李琳、刘会影2016冀0302民初5793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5张小明、刘会影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32501人民币270,000.00499,680.00曹印飞、李琳2016冀0302民初5801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6孙丰滨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3111301人民币500,000.001,050,333.33杨仁清、闫松莲2015海民初字第7570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7张怀建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30501人民币150,000.00320,800.002015海民初字第5905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8杨大勇、杨海莉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4081901人民币420,000.00906,080.00赵焕明、吴杰、秦皇岛恒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2015海民初字第7568号民事调解书2024年3月28日9宋卫江最高额典当合同:01312013092701人民币750,000.001,603,500.00秦皇岛德凯商贸有限公司、葛建军2015海民初字第5904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0顾红雷、张玉红《借款合同》:03312014091501人民币233,755.70527,352.86张玉梅、顾红波2015海经初字第127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1常海、李莹《典当借款合同》:03312014032501人民币13,447.0029,762.69陈刚2016冀0302民初4097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2党宝安、王雅贞《典当借款合同》:03312014060901人民币133,333.60293,778.37武福田、韩小宇、党永泽、秦皇岛泽顺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2016冀0302民初4098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3高松山、张利新《借款合同》:03312014092801人民币9,808.3020,505.89赵海龙2015海民初字第7134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4李兴军、刘晓霞《典当借款合同》:03312014071601人民币18,858.7041,853.742015海民初字第7133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5刘世军、安顺红人民币88,610.76194,057.56王艳利2014海民初字第3873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6王长忠、王璇《借款合同》:03312014110101人民币24,166.7053,440.63王泽林、秦皇岛市北鑫商贸有限公司2015海民初字第7135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7吴娟《最高额借款合同》:01312014052702人民币21,000.0048,566.00温秋霞、张淑英、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2015海民初字第00074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18姚敬年、高会军《典当借款合同》:03312014042902人民币19,966.9044,539.50乔永华、刘艳茹2015海民初字第7566号判决书2024年3月28日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
保定伟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保定伟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债权基准日2024年5月20日,该户债权总额为1,089.33万元。该户债权的债务人注册地在保定地区。该户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户债权。该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hebamc.com。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315-5395762;电子邮件:chenlei@heba
mc.com;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311-68001243;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yuanhongwei@hebamc.com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债权基本信息表
序
号
资产
名称
资产
种类
所
在
地
币
种
标的金额(万元)担保情况 本息
合计
本金
余额
利息
余额
1保定伟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 保
定
人
民
币
559.07400.00159.07保定德润达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苑县城东、北外环北侧的工业土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中土地面积为8,362㎡,房产面积为2,907.2㎡;崔亚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30.26380.00150.26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博野联社2023-01号资产包中的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债权基准日2024年5月20日,该户债权总额为15.89万元。该户债权的债务人注册地在保定地区。该户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户债权。该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hebamc.com。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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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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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基本信息表
序
号
资产
名称
资产
种类
所
在
地
币
种
标的金额(万元)担保情况 本息
合计
本金
余额
利息
余额
1 保定
宝丰
硝化
棉有
限公
司
债权 保
定
人
民
币
15.8910.005.891.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博野县城南博程路3公里处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其中土地面积为34392.10平方米、房产面积分别为2464.42、6267.94平方米;2.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吕宗泽、王兰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
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清苑联社2023-01号资产包中的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债权基准日2024年5月20日,该户债权总额为3,008.42万元。该户债权的债务人注册地在保定地区。该户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户债权。该户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hebamc.com。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315-5395762;电子邮件:chenlei@hebamc.com;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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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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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基本信息表
序
号
资产
名称
资产
种类
所
在
地
币
种
标的金额(万元)担保情况 本息
合计
本金
余额
利息
余额
1 保定
宝丰
硝化
棉有
限公
司
债权 保
定
人
民
币
3,008.421,889.371,119.051.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博野县城南博程路3公里处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保定宝丰硝化棉有限公司、褚双玲、吕宗泽、王兰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河北屹立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和
保定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河北屹立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和保定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截至债权基准日2024年5月20日,债权总额为5,330.65万元。标的债权的债务人注册地在保定地区。标的债权的交易对象为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标的债权。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http://www.hebamc.com。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人:陈磊;联系电话:0315-5395762;电子邮件:chenlei@hebamc.com;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86号互联网大厦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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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债权基本信息表
序
号
资产
名称
资产
种类
所在
地
币
种
标的金额(元)担保情况本金余额利息余额本息合计1保定凯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保定 人
民
币
9,000,000.004,389,704.8013,389,704.80清苑县冀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苑区西顾庄村西、朝阳路东侧的工业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由田银环、胡向新、王军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9,000,000.004,257,917.8413,257,917.842河北屹立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保定 人
民
币
9,000,000.004,269,633.0413,269,633.04清苑县冀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清苑区西顾庄村西、朝阳路东侧和西顾庄村西、朝阳路西侧工业土地使用权以及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清苑区保新路望亭段路北1-幢-1号-4号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由王永清、胡彦君、胡向新、田银环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9,000,000.004,389,199.1213,389,199.12合计36,000,000.0017,306,454.8053,306,454.80
江苏隆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
受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委托,我司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11时在南京市软件大道180号南京大数据产业基地5号楼501室会议厅拍卖“旺达集团有限公司等2户不良债权”。该资产截止2024年3月25日债权本金合计36775357.39元,相关利息及费用依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合同确认为准。基准日后,2024年5月6日,委托方收到超人集团破产分配款1,971,450.36元,上述款项作为过渡期收入,在买受人付清全部应付转让价款后转交给买受人。
即日起接受咨询,有意向竞买者请持合法有效证件,提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个人竞买人报名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企业竞买人报名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最近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该单位25%股权或表决权、合伙权益、基金权益等权益的自然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董事、监事、高管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他人竞买除须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被代理人有效证件外,其余材料与企业竞买人所需提供材料一致。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竞买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竞买人均须提供保证金汇款凭证。)
意向竞买者须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拍卖保证金为3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缴纳及竞买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上午9:30,以款实际到达委托人账户(账户:户名: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开户行:工行和平支行;账号:4301017929100162
041)为准。
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本次转让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转让标的的主体。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拍卖如溢价成交,买受人按照超过保留价部分的3%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除此以外,买受人无需向拍卖公司支付其他费用。
付款方式:采取一次性付款,拍卖成交后7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付清全部价款。意向保证金(如有,不计息)和拍卖保证金(不计息)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付清价款时可冲抵债权转让价款。
地址:南京市软件大道180号南京大数据产业基地5号楼501室会议厅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13914745067、025-57710663、025-5771
0776、025-57710729、025-57710758。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纪检联系人:许女士 025-577107
03;审计联系人:刘女士 025-57710757。
江苏隆源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06破6号
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裁定受理对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7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大酒店1103、1104;联系人:潘灵;电话:0574-65112348),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赛鸽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7月2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昌劳人仲公字〔2024〕195号
湖北金玺福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佳志、王月、肖飞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昌劳人仲案字〔2024〕1208至121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8时45分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力资源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027-88936733)四楼412仲裁庭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昌劳人仲公字〔2024〕196号
广东百川聚创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南楠、吴军漫、朱沁雨、曾俊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昌劳人仲案字〔2024〕1569、1570、1649、1660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7月11日上午8时45分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力资源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027-88936716)四楼409庭室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作废声明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杭州康得信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其申请浙江庄天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其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公章。现管理人声明作废浙江庄天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F0U8K),以及相关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特此声明
浙江庄天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23日
拍卖公告
我公司接受委托,依法公开拍卖;
依维柯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黑R1984A)
参考价:1.92万元;
拍卖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10时;
拍卖地点:中拍平台(http://paimai.caa123.org.cn);
展样地点:即日起标的所在地;
公司地址:佳木斯市向阳区光复西路30号;
咨询电话:15636490658
欲参加竞买者请将保证金存到指定帐户,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报名截止到2024年5月30日下午14时。
佳木斯市博通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4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7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郑燕(身份证号:450303********0024)(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
110270010283719的保险单及编号:DYNEW202110
27346068-001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21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谢喜林(身份证号:452426*******
*0078)、李小妮(身份证号:452426********1546)(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10816
0009560029的保险单及编号:DYNEW202108078
83122-001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21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7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袁微萍(身份证号:431081*******
*8068)、刘庚华(身份证号:431028********0211)(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112
010010610054的保险单及编号:DYNEW2021120
1564356-001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7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朱振梅(身份证号:450323********0360)、李毅(身份证号:450326********0614)(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10726000
9355384、BDDY2205050011886495的保险单及编号:DYNEW20210705683421-001、DYNEW202107
05683421-004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7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刘振纲(身份证号:450311********3531)(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Y20
07280005641712、BDDY2109160009892948的保险单及编号:202304290000544、DYINT2020072746932
7-008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登报公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转让方”)于2024年5月17日与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MAC8
C6LB1N)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对张国超(身份证号:410526********4117)、郑利花(身份证号:410526********4124)(以下称“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让方基于保险理赔而享有代位追偿权,对应编号为:BDD
Y2201090011051632的保险单及编号:DYN
EW20220106853764-001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权益合法转让。转让方将其对债务人合法享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请求债务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滞纳金/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的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债务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现予以公告。
转让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一号楼19层;联系人:金翔
受让方:广西信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二路3号安厦漓江大美21栋1-1-01号房;联系人:黎鹏;联系电话:1837831176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权转让公告
王宝林、邬怀燕、王玉兴、尚庆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信托)与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泛华)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外贸信托将自己对王宝林、邬怀燕、王玉兴、尚庆风享有的债权转让给深圳泛华。自此,外贸信托对王宝林、邬怀燕、王玉兴、尚庆风所享有的[2023]河仲字第558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23)鲁01执2417号、(2024)鲁01执恢51号)项下所享有的债权以及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一切权利一并转让给深圳泛华。
现向你方通知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你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向深圳泛华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告。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遗失公告
宁波市北仑春晓街道咸昶村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206M
J899474XT)遗失登记证书正本一份,声明作废。
本版公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