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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以“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双聚焦的地方性法规表决通过

温州立法强化民企创新主体地位

  本报讯 2月1日,温州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以“民营企业”和“科技创新”双聚焦的地方性法规。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激发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条例》紧密结合温州实际,立足强化民营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针对性地提出解答方案,聚焦民企及事关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工作,为促进更多民营企业敢于科技创新、平稳完成转型升级、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主体作用增强了能力、提供了条件。

  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发祥地之一,现有民营企业数量在温州企业中占比99.5%,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超过90%,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8年获批创建全国首个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以来,温州75项改革成果在全国全省推广,探索形成了“数据得地”机制、“两个健康”积分贷等一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条例》共六章33条,从能级提升、要素保障、平台建设、创新生态等四个方面,为温州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在聚焦创新能级提升上,《条例》推动环大罗山科创走廊深度融合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瓯江实验室等国家、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差异化、专业化、集约化布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聚焦温州民营企业关心的创新要素集聚问题上,《条例》固化提升温州“科创指数贷”运作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发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适应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支持。

  为发挥科创平台引擎推动作用,《条例》还支持以“头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形式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关系,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合作项目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条例》在人员表彰、成果推介与产权保护等方面也着墨甚多,如“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支持民营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地测试、试用、应用,促进其在本市落地转化”等,为创新生态优化给出良策。本报记者 徐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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