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212破29号
本院根据宁波宏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东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东港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向管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B座32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陈欣阳、唐河清;联系电话:13023702454、137800056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1日下午2时45分在线上或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