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06破2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裁定受理宁波春辉包装有限公司申请宁波虹景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虹景纸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宁波虹景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371号甬商紫荆汇办公楼27层,耿系电话: 19957375036,耿系人:金晶)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虹景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虹景纸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