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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财·保险】

家用车网约载客肇事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私家轿车变网约载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而拒赔。法律支持吗?

  李某系某国企职工。业余时间为增加收入,干起了网约车载客生意。2016年5月14日,李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A地送至B地。李某驾驶私家轿车送该乘客途经一处路口时,与徐阿姨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阿姨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徐阿姨右足骨折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因路口监控录像故障无法查看,警方无法确认徐阿姨通过交通信号灯路口时是否为绿灯,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据此,警方只出具了事故证明,没有进行责任认定。

  因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协商赔偿无依据,徐阿姨只好将李某及其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其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所有轿车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各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法庭经审理时,李某认为,原告未戴头盔,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自己所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李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属于改变车辆用途,且未通知其公司,公司根据保险法规定和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只能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部分应由李某自己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予以免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向右转弯,原告徐某驾驶非机动车直行,转弯应当避让直行,李某未能避让,存在过错。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徐某存在闯红灯等过错行为,而驾驶电动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故法院确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李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李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人身及财产损失合计27.9万余元(其中电动车财产1200元),由被告人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1200元,其余损失15.9万余元由被告李某赔偿。

  提醒:投保人在使用私家车改变用途后,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否则,擅自改变用途,一旦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引发生事故,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杨学友


科技金融时报 【理财·保险】 00007 家用车网约载客肇事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17-05-12 2 2017年05月1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