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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科协】

公 告

  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景公司)与杭州海特琳功能医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琳公司)、浙江通用海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海特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认为,案涉众景公司由海特琳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及通用海特公司在《科技金融时报》中所刊载的公告声明中存才对众景公司名誉权造成侵害的内容,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依法判决,一、杭州海特琳功能医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显著位置向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连续五日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杭州海特琳功能医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浙江通用海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科技金融导报》A4 版面公告栏向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浙江通用海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杭州海特琳功能医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通用海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四、驳回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1500 元,由山东众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900 元,杭州海特琳功能医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通用海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600 元。


科技金融时报 【科协】 00006 公 告 2025-03-14 2 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