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函
编号:广发温委通知2024001
冯海燕(公民身份证号:330324197701190069):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以下简称我行)受你方委托,于2009年2月3日、2009年2月4日向借款人徐雅发放了2笔贷款金额合计7000万,2009年2月5日、2009年2月6日向借款人翁凤英发放了2笔贷款金额合计6000万,2009年2月5日、2009年2月6日向借款人金献福发放了2笔贷款金额合计6000万元,2009年2月5日、2009年2月6日向借款人徐高伟发放了2笔贷款金额合计6000万元。该8笔贷款合计金额2.5亿元,到期日均为2010年2月1日。2009年3月,该8笔委托贷款陆续发生利息未支付现象至今一直处于逾期状态。
为履行我行与你方之间合同相应的义务,我行分别于2009年7月、2009年12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两级法院均已裁定驳回起诉。
由此可见,根据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相关约定,我行尽职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及义务,包括:
1、根据合同约定,我行于 2009年2月3日至6日向借款人徐雅、翁凤英、金献福、徐高伟发放了委托贷款合计2.5亿元。
2、2009年7月,我行分别向借款人徐雅、翁凤英、金献福、徐高伟提起诉讼。上述四个案件已由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该四个案件可能涉嫌犯罪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2009年 12月,我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2016年7月,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向我行发《函》表示你方决定重新起诉,我行已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应诉讼材料。
5、2021年3月3日,你方向温州云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我行已予以配合。
鉴于此,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我行已经完成了委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贷款诉讼、债权申报等全部责任和义务。因我行多次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现根据《民法典》要等相关法律规定,特以函件形式通知于你,终止你方与我行之间的委托/受托关系,我行不再承担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此通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