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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综合】

  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预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年3月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1002破申12号决定书,决定对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2024年3月26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或者“债务人”)预重整管理人。

  为高效推进预重整程序,有效盘活债务人资产、整合资源,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重整管理人现发布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欢迎有实力的意向投资人报名。

  一、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锦江公司成立于1994年11月1日;营业期限自1994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注册地址: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51-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76185N;法定代表人:陈耀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8万元,其中陈薪列出资414.4万元占股80%,陈耀明出资103.6万元占股20%;经营范围:乙类非处方药:中药材(饮片)(限品种供应)(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音像制品、图书期刊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商场服务;百货、建筑材料、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珠宝、五金、交电、通讯器材、照相器材、日用杂品、金银首饰批发、零售;儿童乐园、室内外装潢、物业管理、住宿(限分支经营)。

  (二)公司经营情况

  锦江公司因经营出现重大困难,负债严重,资金链紧张,无法继续维持日常营运,于2015年10月17日与台州金锦江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5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根据锦江公司反馈,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尚有品牌专柜53个,其中一楼20个,二楼33个,台州金锦江百货有限公司近五年经营收入53190233.58元,经营成本49192458.32元,费用9818894.65元,合计亏损5821119.39元。截止本公告出具之日,锦江公司仍由台州金锦江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若预重整或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表决通过,台州金锦江百货有限公司承诺同意解除或终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履行。

  二、公司资产概况及现状

  (一)不动产

  公式

  2023年4月24日,台州市公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台公信评字【2023】第F0021号),上述不动产评估总价为20148万元,报告使用期限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

  (二)车辆

  公式

  (三)银行存款

  锦江公司在经营期间开立了数个银行账户,截至2024年4月8日,其名下2个账户尚有存款余额共4054.61元,具体如下:

  公式

  三、公司负债情况

  截至2024年4月30日,管理人已接收债权申报35户,申报债权金额共计732160949.5元,其中金融债权申报9户,申报债权金额为726041989.26元。本案的主要债权人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报债权金额为571166041.63元,为抵押优先债权;税收债权的申报金额为2872944.3元;其他为普通债权。

  四、报名须知与条件

  (一)报名须知

  1.本招募公告的编制目的是向意向投资人披露债务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提供的资料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应充分知晓和理解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充分知晓和理解意向投资人在提供重整资金外可能尚需承担的其他有关责任和义务。

  2.本招募公告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与债务人重整时,除参考本招募公告披露的信息外,需自行开展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

  3.本次招募为预重整投资人招募,锦江公司尚未进入正式重整程序。管理人将根据投资人招募情况并在具备其他条件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重整程序,但是能否转为重整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时间、债权人会议能否表决通过及表决通过的时间等均具有不确定性。

  4.本次招募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二)报名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当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同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意向投资人应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及与债务人营业事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的履约能力证明。

  3.两个以上企业或自然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资;联合体内部之间须签订合作协议,并提交管理人。

  五、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

  2.报名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10层AB区

  (2)电子邮箱:953678277@qq.com

  (3)联系人:徐律师

  (4)联系电话:13666841771

  3.报名方式:本次招募采取线上和邮寄相结合的报名方式。意向投资人应在报名时间截止之前将报名材料电子版发送至临时管理人邮箱,同时将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临时管理人处,意向投资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内容一致。纸质版报名材料最迟应于报名时间截止之前送达,逾期未送达的视为未报名,纸质版材料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材料为准。接收报名材料后,临时管理人将予以资格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报名资格。经审核确认报名资格的,方可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4.意向投资人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参选文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意向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2)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等);

  (3)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和资信证明文件,包括: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近半年征信报告、意向投资人近一年内在破产清算、重整等案件中成功案例资料(若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自然人则提供由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5)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章程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意向投资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对锦江公司预重整/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8)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9)联合体投资的应当提交《联合体协议》;

  (10)同意对知悉的债务人及案件办理、磋商等情况均予以保密并愿意签署承诺函。

  (二)缴纳尽调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应于收到临时管理人确认报名资格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下简称“尽调保证金”),未按期且足额缴纳尽调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报名。需注意,意向投资人汇款时务必在附言中注明“锦江公司尽调保证金+意向投资人姓名”。保证金指定接收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户名: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账号:9550880245401100185;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三)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临时管理人及锦江公司将在条件允许范围内积极配合。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对尽职调查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尽职调查时间自临时管理人以书面方式致送确认报名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请意向投资人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报名手续,以免影响后续尽职调查流程。

  (四)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应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电子和书面的预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提交预重整投资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另行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投资方案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以下简称“投资方案保证金”)。仅提交投资方案但未在期限内足额缴纳投资方案保证金的,则视为未提交。保证金指定接收账户信息具体如下:

  户名: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账号:9550880245401100185;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1、预重整投资方案的拟定

  为依法推进债务人重整进程,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等各方利益,意向投资人应当围绕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制作预重整投资方案,确保预重整投资方案具有可行性、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临时管理人将根据该投资方案编制《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预重整投资方案的修改与撤回

  在预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意向投资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

  (五)重整投资人遴选

  收到各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预重整投资方案后,临时管理人有权进行讨论研判、与意向投资人就投资方案细节等进行沟通,并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视情况决定是否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经遴选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及预备重整投资人后,临时管理人将书面正式通知。重整投资人应在临时管理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与临时管理人协商确定最终的投资方案,并与临时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等。

  (六)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后续安排

  重整投资人应当在临时管理人要求时间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若重整投资人未能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签订相应投资协议,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并直接指定预备重整投资人中选。因此给锦江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重整投资人应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重整投资协议签署后,临时管理人将申请锦江公司转入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重整投资人应按照要求配合人民法院、临时管理人推进后续程序。无特殊情况下,锦江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七)保证金的处理

  对于未确定为重整投资人或未接到通知继续参选的报名者,临时管理人将在通知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对于中选的重整投资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转化为等额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等额投资价款(不计息)。如果中选的重整投资人在被确定为投资人后自动放弃或因其自身原因不再继续参与重整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由此给锦江公司及临时管理人等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若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在支付保证金时,各联合体成员可按照其协商一致的比例或其内部投资份额的比例支付保证金,但应确保投资人联合体作为整体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投资人联合体在支付保证金之后、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有联合体成员退出投资人联合体的,在其他联合体成员补足保证金后,临时管理人可无息返还退出成员支付的保证金。

  投资人联合体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后,联合体成员无故退出的,其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特别申明

  (一)本公告所列相关数据为临时管理人阶段性调查数据,后期会随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

  (二)本公告内容不构成临时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不构成要约或要约邀请,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调结果为投资依据。意向投资人在尽调过程中获取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权申报等资料和数据,均以各机构出具的意见为准,临时管理人不对相应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予以承诺和保证。意向投资人应独立判断并进行投资决策。

  (三)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为原则面向全国招募投资人,但不适用《招标投标法》。

  (四)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预重整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调整、中止或撤回本次预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和赔偿、补偿责任。

  临时管理人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及单位报名参与本预重整投资项目。特此公告。

  台州锦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5月11日

  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天侠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小贷公司”)与陈天侠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粤财小贷公司将其对下列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给陈天侠,粤财小贷公司与陈天侠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陈天侠作为债权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债权转让通知发生效力之日起立即向陈天侠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及相应的担保责任。

  借款人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  截止2023年12月25

  日贷款本金余额

  担保

  方式

担保合同编号郑平YCWD-JK7048肆拾伍万元  叁拾柒万壹仟玖佰

  柒拾陆元玖角肆分

抵押YCWD-DY7048

  如有疑问,请与陈天侠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荣灿中心4402-4403 联系人:陈天侠 联系电话:18026606070

  特此公告。

  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天侠

  2024年5月14日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姜晓玲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姜晓玲于2015年5月4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姜晓玲。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姜晓玲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姜晓玲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姜晓玲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姜晓玲

  2024年5月14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序

  号

借款人名称债务情况担保人本金欠息合计1  金华市江南红旗

  大酒店有限公司

500000013000050130000  叶建新、徐艳春、金华市江南红

  旗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房产

小计500000013000050130000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5月4日(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姜晓玲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债权转让公告

  致--昌黎县春辉苗木繁育基地并汪东辉先生:

  贵方在(2023)鲁1725民初5270号民事案件中所确认的尚欠侯峨帅(债权人)案件款577203.2元未清偿。

  债权人于2024年5月6日与百长(济南)法律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人对贵方享有的债权577203.2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及其附属的一切权利、利益等全部转让予受让方,与此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现公告通知贵方并请立即向受让方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通知人:侯峨帅

  2024年5月13日

  召回公告

  我公司生产的牛肉番茄细细面、商标:心迪妈妈、规格:180克(30克×6)/盒、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1日,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监测结果异常,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自食品召回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并配合我公司展开召回工作,请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停止食用,并在购买门店、平台办理退货手续。为此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公告。

  夏津县百食源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0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致:刘礼涛(身份证号5201121990****0614)、何永红(身份号码5224281968****0418)、张璐(身份号码5202011987****6014)、赫章县农业农村局、贵州沐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姚闯(身份证号:5002341987****8578)已将对刘礼涛(身份证号5201121990****0614)、何永红(身份号码5224281968****0418)、张璐(身份号码5202011987****6014)、赫章县农业农村局、贵州沐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基于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7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等)依法转让给受让人孔德俊(身份证号:5112211983****4155),请贵方向受让人孔德俊履行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人民法院(2023)黔0527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应当由贵方承担的所有债务(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特此通知!

  通知人:姚闯

  2024年5月14日

  本版公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债权转让告知书

  陈淑正、马新升、姚志在我单位贷款80948.76元,详细情况如下:债务一,贷出日2007年5月29日,到期日2008年5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30948.76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马新升、姚志。债务二,贷出日2007年6月9日,到期日2008年6月9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马新升、姚志。

  现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与陈常明(身份证号码:3711221978****4610),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陈常明享有。为此,特通知借款人陈淑正,担保人马新升、姚志,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陈常明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题不予负责。借款人陈淑正,担保人马新升、姚志,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配合,经与受让人陈常明协商,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陈淑正,担保人马新升、姚志。

  姚志、徐云珍、徐克谦、赵仕成在我单位贷款9.3万元,详细情况如下:债务一,贷出日2007年7月25日,到期日2008年7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4.8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徐云珍、徐克谦。债务二,贷出日2007年10月31日,到期日2008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4.5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徐云珍、徐克谦、赵仕成。

  现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与陈常明(身份证号码:3711221978****4610),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陈常明享有。为此,特通知借款人姚志,担保人徐云珍,徐克谦,赵仕成,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陈常明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题不予负责。借款人姚志,担保人徐云珍、徐克谦、赵仕成,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配合,经与受让人陈常明协商,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姚志,担保人徐云珍、徐克谦、赵仕成。

  王波、姚志、徐克谦、郑培修在我单位贷款4.44万元,详细情况如下:贷出日2007年11月30日,到期日2008年7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4.44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姚志、徐克谦、郑培修。

  现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与卢俊(身份证号码:3711221979****4635),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卢俊享有。为此,特通知借款人王波,担保人姚志、徐克谦、郑培修,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卢俊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题不予负责。借款人王波,担保人姚志、徐克谦、郑培修,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配合,经与受让人卢俊协商,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王波,担保人姚志、徐克谦、郑培修。

  陈淑收、徐云珍、陈淑平、陈淑正、姚志在我单位贷款6688.74元,详细情况如下:债务一,贷出日2007年3月13日,到期日2008年2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6688.74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徐云珍、陈淑平。债务二,贷出日2007年6月22日,到期日2008年6月20日,至2024年4月1日结欠本金0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情况:陈淑正、姚志。

  现我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与卢俊(身份证号码:3711221979****4635),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原我公司对你方享有的合同全部权利依法由受让人卢俊享有。为此,特通知借款人陈淑收,担保人徐云珍、陈淑平、陈淑正、姚志,自本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卢俊履行相关义务。我单位对借款人、保证人的人民银行征信问题不予负责。借款人陈淑收,担保人徐云珍、陈淑平、陈淑正、姚志,因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配合,经与受让人卢俊协商,将债权转让相关事宜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通知借款人陈淑收,担保人徐云珍、陈淑平、陈淑正、姚志。特此通知。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4日

  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

  嘉兴唯凯建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04月25日作出编号:嘉善工决[2024]01176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载明:

  申请人:俞仕海

  职工姓名:俞仕海性别:男年龄:44

  身份证号码:5108111979****4710

  用人单位:嘉兴唯凯建设有限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木工

  申请时间:2024年03月19日

  事故时间:2023年07月09日

  事故地点:浙江省嘉兴嘉善县新建年产过滤芯20万套,MBR平板过滤板10万套生产项目(1#车间、2#车间、办公室、门卫)、室外附属

  诊断时间:2023年07月09日

  诊断机构:嘉善县中医医院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胸部

  医疗诊断结论:胸部挫伤,肋骨骨折。

  2023年03月19日受理俞仕海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2023年7月9日9时左右,俞仕海在新建年产过滤芯20万套,MBR平板过滤板10万套生产项目(1#车间、2#车间、办公室、门卫)、室外附属工地踩着方木支模板时,方木断裂从3.2米多高的高处摔下来,造成胸部受伤。

  俞仕海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与你单位联系未果,以邮寄方式送达也被退回,故现将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3日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昌劳人仲公字〔2024〕184号

  上海夺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刘洋硕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昌劳人仲案字〔2024〕1142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请于2024年7月2日上午9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力资源局(武昌区解放路530号,027-88936716)四楼409庭室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浙0206破5号

  本院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5月9日裁定受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6月1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南路501号地质大厦6-7楼,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卢律师,联系电话:0574-55330160、18668555191),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毁、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远耀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4年6月27日9:00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06破16号

  2023年7月20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提请确认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破产财产分配的报告》对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裁定终结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科技金融时报 【综合】 00006 2024-05-14 2 2024年05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