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德海警(福安)行罚告字(2023)24号
“2023.2.6”三无船舶案涉案船舶船主: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12时15分,福安工作站执法艇在旧楼村附近海域(26°48.330′N,119°45.970′E)对一艘无船名船号钢质货船登临检查。经查,该船长约40米,宽约8米,吨位约200吨,船上无人,船舶空载,涉嫌三无船舶,同日我站受“2023.2.6”三无船舶案调查处理。2023年2月15日,经函询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复函,证实:根据涉案船舶的基本信息,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未能查到该涉案船舶的任何信息。同年2月20日,经函询白马港海事处及复函,证实:通过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系统查询,根据船长约48米,里约7.5米船舶的船舶照片等资料,未能查到该船舶的具体信息。同年3月10日,经函询福安市交通运辅局及复函,证实:根据涉案船舶的基本信息,无法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船舶信息。同年2月21日,经聘请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该涉案船舶进行勘验并出具鉴定报告(详见CCSI/FZ-JY02-23-021鉴定报告),证实:该未涂刷船名船号的涉案船舶为钢质甲板驳船,无船名船号、船舶识别码、船籍港。同年2月22日,我单位登报公告认领该涉案船舶,同年8月23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持合法有效船舶证件到我单位认领该涉案船舶,我站依法向福安市三无联合认定小组发起对该无船名船号的涉案船舶联合认定。福安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于同年11月17日(实际收到时间为11月25日)认定该涉案船舶属三无船舶。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未涂刷船名船号涉案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构地址:宁德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新村路1号;联系人:潘警官;电话:0593-6679110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省安岳县岳新乡高石社区4组7号刘顺礼(511023
1972****2979):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晓婵与被告潘长书,第三人刘顺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渝0154民初59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袁晓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袁晓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废公告
连云港鸿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接管到连云港鸿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7CBYTD4K,现声明遗失作废。
连云港鸿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德海警(福安)行罚告字(2023)23号
“2023.2.25”三无船舶案涉案船舶船主: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2023年2月25日16时20分许,福安工作站执法艇于福安市溪尾镇宁上高速桥附近海域(26°49.29′N,119°47.45′E)对一条无船名船号钢制船舶登临检查。经查,船长约35米,宽约5米,吨位约200吨,船舶空载,船上无人,涉嫌“三无”船舶。同日我站受“2023.2.25”三无船舶案调查处理。2023年3月5日,我站聘请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涉案船舶进行技术勘验并于同月20日出具鉴定报告(详见CCSI/FZ-JY02-23-025鉴定报告)。根据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出具的技术报告,发现该涉案船舶疑似“粤南澳渔21080”,后我站函询广东省汕头市农业局查询“粤南澳渔21080”船舶情况,证实:“粤南澳渔21080”已于2018年11月21日拆解合并功率更新改造,该船渔船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均已注销。我站向“粤南澳渔21080”船舶所有权人南澳县长润渔业有限公司邮寄船舶认领通知书及调取证据通知书,南澳县长润渔业有限公司答复该涉案船舶已销毁。根据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和南澳县长润渔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粤南澳渔21080”船体材质为木质,船长23.50米,船宽5.40米,与涉案船不相符。综上,涉案船舶并非“粤南澳渔21080”。经多方查找,未查到船舶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我站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15日在环球时报发布船舶认领公告,同年9月15日,公告期届满且无人持合法有效证件认领该船舶,我站依法向福安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发起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福安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于同年11月17日(实际收到时间为11月25日)认定该案涉案船舶属于三无船舶。
限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未涂刷船名船号涉案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本机构地址:宁德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新村路1号;联系人:潘警官;电话:0593-6679110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南山中路201号附2号4幢7-2,张全兵(5122221978****2272):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鹏诉被告张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渝0154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遗失公告
先清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0938692655;遗失公章一枚,声明作废。
作废公告
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接管到该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合同专用章;税控盘;特声明作废、失效。
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德海警(福安)行罚告字(2023)25号
“2023.2.6”三无船舶案(小型)涉案船舶船主: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行为:2023年2月6日12时15分,福安工作站执法艇在旧楼村附近海域(北纬26°48.330分,东经119°45.970′)对一艘无船名船号钢制货船登临检查,经查,该船长约20米,宽约3米,船上无人,船舶空载,涉嫌三无船舶,同日我站受“2023.2.6”三无船舶案(小型)调查处理。同年2月15日,经函询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及复函,证实:根据涉案船舶的基本信息,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未能查到该涉案船舶的任何信息。同年2月20日,经函询白马港海事处及复函,证实:通过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系统查询,根据船长约18米,宽约3.7米船舶的船舶照片等资料,未能查到该船舶的具体信息。同年3月10日,经函询福安市交通运输局及复函,证实:根据涉案船舶的基本信息,无法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到该涉案船舶的相关船舶信息。同年2月21日,经聘请中国船级社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对该涉案船舶进行勘验并出具鉴定报告(详见CCSI/FZ-JY02-23-022鉴定报告),证实:该未涂刷船名船号的涉案船舶为钢质甲板驳船,无船名船号、船舶识别码、船籍港。同年2月22日,我单位登报公告认领该涉案船舶,8月23日,公告期限届满,无人持合法有效船舶证件到我单位认领该涉案船舶,我站依法向福安市三无联合认定小组发起对该无船名船号的涉案船舶联合认定。福安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于同年11月17日(实际收到时间为11月25日)认定该涉案船舶属三无船舶。
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第三条;《福建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涉案未涂刷船名船号涉案船舶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可以向本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海警机构将进行复核。
听证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本机构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地址:宁德福安市湾坞镇半屿新村路1号;联系人:潘警官;电话:0593-6679110
宁德海警局福安工作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才见(5122221975****171X)、向体桂(512222197
6****1888):本院受理开县大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10时00分在开州区人民法院丰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遗失公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人员执业证遗失,声明作废。
姓名执业证号码
张玉兰00002744130000002019000147
邢孔敏0200034413008000201800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