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212破61号之二
2022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邱晨笑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区纳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鄞州区纳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区纳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已经分配完毕,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区纳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区纳欣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遗失作废声明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苏0583破申1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昆山华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1月7日指定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任何材料,现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公示挂失,声明如下:
昆山华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公司公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
昆山华之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