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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汽车】

本版公告为信息资讯,不作为签订合同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奚陈欢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奚陈欢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将其对两户主债务人刘邓、茅军儿的债权本金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奚陈欢。截至2023年6月12日,债务人刘邓尚欠本金433600.15元,利息504276.88元,费用4743元,共计942620.03元。抵押物为:宁波市海棠路98弄38号5幢303室。截至2023年6月12日,债务人茅军儿尚欠本金2580000元,利息357031.09元,费用5000元,共计2942031.09元。抵押物为:宁波市海曙区龙湾新村86号906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奚陈欢通过联合公告方式依法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奚陈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刘邓、茅军儿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奚陈欢清偿债权本金及孳息。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奚陈欢

  2023年07月21日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文兴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文兴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1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文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52110.91元;二、被告文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7002.16元;三、被告文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2110.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元,财产保全费619元,合计1915元,由被告文兴强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文兴强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遗失公告

  中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卓然不慎遗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执业证号:020040320100800020180013,特声明作废。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206破16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裁定受理对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7楼C座;邮政编码:315010;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05

  74-87317194),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宁波市北仑诚宏文体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1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泓昊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已将其对两户主债务人文霞、黄鲜萍的债权本金及孳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法转让给陈泓昊。截至2023年06月15日,债务人文霞尚欠本金708380.38元,利息19175.61元,费用10993元,共计738548.99元。抵押物为: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白鹭园20号楼104室。截至2023年06月15日,债务人黄鲜萍尚欠本金891748.01元,利息16338.87元,费用10993元,共计920900.88元。抵押物为:宁波杭州湾新区世纪城翠湖苑1号楼3301室。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陈泓昊通过联合公告方式依法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陈泓昊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文霞、黄鲜萍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陈泓昊清偿债权本金及孳息。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陈泓昊

  2023年07月21日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赵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赵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106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54825.97元;二、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7080.09元;三、被告赵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4825.9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财产保全费646元,合计2012元,由被告赵宁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赵宁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公告

  吴志杰、李稳桂、唐时行、吴泓勋:

  本人与朱党生在2021年11月30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人依据(2018)粤0303民初24403号民事调解书对吴志杰、李稳桂、唐时行、吴泓勋享有的全部权益已依法转让给朱党生(身份证号码:4328281973****7917)。2021年11月30日为债权转让完成日。现本人正式通知你们,请你们依法直接向朱党生履行相关清偿义务。

  通知人:朱彦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孝勇(5122221977****2997)、何友春(500234

  1984****3147):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与被告何友春、孙孝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汉丰湖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吴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管吴小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126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吴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152133.55元;二、被告吴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9878.07元;三、被告吴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52133.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6元,财产保全费1374元,合计5090元,由被告吴小明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吴小明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姜继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姜继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姜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73196.71元;二、被告姜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6428.14元;三、被告姜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3196.7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8元,财产保全费843元,合计2701元,由被告姜继红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姜继红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告

  谢明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谢明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2022)黔0103民初1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谢明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代偿款76550.63元;二、被告谢明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逾期保费6820.64元;三、被告谢明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76550.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6元,财产保全费878元,合计2824元,由被告谢明融负担(此款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预交,被告谢明融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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