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7月起施行
本报讯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包含科普组织管理、科普资源、科普活动、科普人才、保障措施等方面共54条内容。
“条例立足树立大科普理念,聚焦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梦海介绍,《条例》在“总则”明确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依法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开展公益科普活动。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科普工作涉及社会各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做好科普工作既要全面统筹,同时也要突出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条例》分别对幼儿、中小学校学生以及老年人群体的科普工作作出规定,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幼儿科学启蒙教育,中小学校应将科学素质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老年大学和养老服务机构等应当完善科普服务功能。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普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的科普。
“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专兼结合、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队伍。” 田梦海表示,《条例》规定加强科普类学科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教师培养体系;完善科普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建立科普人才库;建立首席科学传播专家制度和科普专业人才职称评聘机制。同时,《条例》明确构建多元化科普经费投入机制,逐步加大科普经费投入;加大科普奖励力度,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类别;建立科普工作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科普统计和科普工作评估;建立证伪辟谣工作机制,加强传播内容科学性审核。
民营企业是科普事业的重要力量。浙江省科技厅副厅长周土法表示,省科技厅将大力发展科普展教、科普玩具、科普网络与信息等新兴科普产业、鼓励新办科普企业,引导全省现有的74家科技领军企业、12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带动全省3.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加大科普投入,利用自身技术、设施和服务优势制作科普产品,建设科普基地,向公众展示高新技术产品和成果。同时,会同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企业科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证企业科普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推动企业结合本企业工作特点,普及好生产经营、生态环境保护、职工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科技知识。
科技展馆是宣传科普的重要阵地,但是,浙江省科技馆建设存在规模小、数量少、覆盖面不全等问题,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两个先行”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浙江省科协副主席陆锦表示,浙江将加快推进舟山、衢州、丽水三个设区市的科技馆建设,同时要求“常住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科技人物、成果和产业特色建设专业科技馆;其他县(市)应当配备流动科技馆或者科普大篷车”。另外,支持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改建为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等科普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专业类、行业类科普设施;利用文化体育等公共场馆开展科普活动。
此外,浙江将积极推进科技馆免费开放制度,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建设的重大科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应当结合自身特色开发相应的科普功能,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本报记者 林洁 叶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