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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汽车】

  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处罚公告告知书

  被告知人:金*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4****6717

  经本单位调查,你于2022年08月15日20时45分,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辽A***C5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汤泉路工商银行门前路段时,被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民警孙*刚、姜*友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另查,你于2017年0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因本单位已多次以电话方式告知你,你仍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三日,罚款二千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因此违法行为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联系人: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大队张警官,联系电话:04153455122)提出;符合听证规定,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五日内向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联系人: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常警官,联系电话:04153197685)。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且在七日后、可提出听证期五日内未向辽宁省丹东市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丹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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