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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金融】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8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宏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了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明州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7楼C座;邮政编码:315010;联系人:刘健;联系电话:15968008097,0574-87317194),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月12日止。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宁波健丽智能卫浴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9日15:30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召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通知书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余成书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态装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为元态装饰公司管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作为元态装饰公司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依法负责债权登记、审查工作,现特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能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债权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1.债权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五证合一无需提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签字确认);若委托律师申报债权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指派函。

  2.债权申报表;

  3.申报的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

  三、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定于2022年1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特此通知。

  宁波元态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6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浙0212破75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25日前向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秀东尚座B座11-23;联系电话:0574-87686735;联系人:王祖龙]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夏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本院(浙江省宁波 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 号)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科技金融时报 【金融】 00003 2021-12-10 2 2021年12月1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