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 1003破 25号
本院根据唐艳群的申请,于 2021年 5月 20日裁定受理浙
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1年 5月 17 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 2021年 8月 6日前向浙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 379号赤龙大楼 3楼 ;联系电话:15157690872;联系人:余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
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 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浙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 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浙江速豪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 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由管理人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1年 8月 13日。会议将采取书面的形式表决,各债权人应当在表决票上明确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如对表决事 项有异议,应当在表决期内书面提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表 决意见的,视为同意。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