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人社监罚字[20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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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实际经营地址已无法送达我局做出的法律文书,现予以公告。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西人社监罚告字【2020】01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