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在浙江生动实践
《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明起施行
本报讯 8月1日,《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继《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之后出台的又一部金融领域地方性法规。
这部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促进浙江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高水平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确立了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了地方金融监管对象范围,建立了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强化了地方金融监管手段,规范了地方金融组织内部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制度支撑,落实了金融风险防控处置职责,规定了一系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举措。
《条例》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七类组织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四类组织作区分处理,将前两类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围,对于后两类组织中需要着重加强监管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股权众筹平台;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创设的、具有浙江特色的民间融资服务企业作为地方金融组织在条例中予以规范并推广到全省,明确要求大额的和涉及对象较多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履行备案义务。
在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方面,《条例》压实了参与金融活动各类组织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金融风险防控处置职责,并对属地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非金融企业发生风险时的风险处置主体、处置职责和有关处置措施作了区分规定。
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方面,《条例》从强化信贷保障,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建设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广企业金融顾问制度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有效举措。
《条例》还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建设赋责、赋权、赋能,细化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构建了全方位、全链条、强手段的金融风险防控长效制度。
“对比其他省市相关法规,《条例》颇具浙江特色。比如第四章专章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了规定。”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报法律顾问陈佳律师表示,《条例》的施行必将为浙江实体经济发展插上有力翅膀 。
本报记者 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