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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广告】

苗志高与盱眙安德立鞋塑厂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苗志高与盱眙安德立鞋塑厂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苗志高已将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等)依法转让给盱眙安德立鞋塑厂,苗志高与盱眙安德立鞋厂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盱眙安德立鞋塑厂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向盱眙安德立鞋塑厂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其中“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具体担保金额以签订的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公告清单

  苗志高

  盱眙安德立鞋塑厂

  2019年12月27日

  注:1.上述标的债权明细表为2017年12月31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2018年1月1日后处置部分根据法院分配到位实际情况为准,本息对应核减。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盱眙安德立鞋塑厂的欠息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计算。

  2.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3.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4.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科技金融时报 【广告】 00006 苗志高与盱眙安德立鞋塑厂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9-12-27 2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