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212破3号 本院根据陈静波的申请,于2019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为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4日前,向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十五楼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仇豪秉,联系电话:1356659768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海企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0年2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浙江启程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公告: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已决议解散本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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