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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实施,将为反走私综合治理、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查处、涉案财物处置、“三无”船舶查处等提供法制保障。

  《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不得为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如资金账号、发票、虚假证明、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合格证、装卸、运输、仓储、保管服务等便利。

  按照《规定》,经营单位或个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进口货物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其中,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仍为其提供便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今年上半年,浙江公安机关已立涉嫌走私成品油案件78起,查扣成品油17163吨,走私冻品案件19起,查扣冻品4302吨,走私白糖案件1起,查扣白糖1200吨;立案查处各类象牙等濒危物种走私案件108起,查扣犀牛角、象牙等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约63公斤、357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3人。

  《规定》特别点名了对成品油走私的打击处理。经营单位或个人运输、存储、销售成品油,不能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同时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

  此次《规定》也专门针对“三无”船舶作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建造船舶,不得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规定》还明确,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本报记者 林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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