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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提上议程

创业创新或不再有后顾之忧

  创业创新失败,如果可以重头再来,你是否愿意?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将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在法学专家看来,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但从提议到正式出台,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和鼓励双创

  “我相信个人破产制度出台肯定有好处。”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尤挺辉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尤挺辉认为,目前推出《个人破产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表示,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征信体系建设的加快和完善,企业破产法执行经验的增加,加上国家对于个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都有加强的态势,这些都为《个人破产法》的到来铺平了道路。此外,随着双创的进一步开展,个人由于纯粹非道德的原因而产生的债务危机不断涌现,把立法提到议程上也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和鼓励双创。

  “由于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中国现行破产法只能叫做‘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才算‘补全’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郭靖祎表示。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的破产法规范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并不包括自然人,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

  郭靖祎表示,相对于制度补缺与构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显著。比如说,允许个人破产是国家制度给失败者的一种宽容,属于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补充。

  在尤挺辉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意义重大,一方面能够在法律层面保护每个公民基本的人身权利。对债务人而言,只要不是道德性的败坏,一旦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则所有针对他的其他诉讼将被中止,其基本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能够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破产制度为双创环境提供了新的方向性保护,特别是对创业人员个人及其家庭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不会因为个人原因牵扯到家庭。

  个人破产法并不等于可欠债不还

  与此同时,不少人士也担心,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有恃无恐,或者说会否产生大量逃废债的现象?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郭靖祎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要改进破产文化,解救那些诚实但是不幸的人,所以个人破产制度在设计时会充分考虑避免被滥用,并非所有债务人都可以享有豁免。同时,个人破产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债务豁免。比如对税收等公共债务不能免责,助学贷款在部分国家也是不能免责的。另外,有些国家对于债务人在程序终结之后还设计了一段时间的生活限制,对债务人后续的收入也有监控。

  “我认为个人破产法不会保护老赖。”尤挺辉分析指出,什么是老赖?是你有能力履行判决,应该要履行的你没有履行,道德败坏的一类人。对于老赖和失信被执行人会有严格的反制措施和隔离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不会成为其逃避债务的避风港。

  至于老赖会不会钻空子逃避债务,尤挺辉表示有这个可能性存在,这就需要发挥社会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执法。

  尤挺辉告诉记者,过去有个很流行的说法,法院判决之后“欠款的条子就从白条子变成了盖了公章的公条子”,因此针对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现在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中间有一个限高令,就是限制高消费,现在基本上是用这个措施来替代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带来的缺陷。

  “个人破产法出台后是不是仍然限制高消费的存在,我个人认为还是会存在的。但两者最大的区别是个人破产成功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可以保证债务人不会永无翻身之时。”他说。

  制度正式问世任重而道远

  至于何时正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尤挺辉认为,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一定会很谨慎,从现在的提议到立法的启动,再到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施行,相信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尤挺辉表示,个人破产的适用条件是资不抵债,只有个人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才可申请破产,但是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制度困难也很大。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在具有很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上,中国国情较为复杂,与个人破产制度紧密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另外,还存在公职人员能否申请个人破产,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如何确认证明,以他人名义代持资产如何界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细节化地进行配套,如果一个环节没有做到位,制度出台后就会变成“畸形儿”。

  “虽然我国的执行制度已经实现了多部门联合惩戒,也已经引入先进技术,但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财产制度等似乎还不能完全适应个人破产制度的要求。”郭靖祎同样认为该法案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障碍。

  “在欧美国家,个人破产制度已实行多年,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尤挺辉介绍道,在欧美国家,个人申请破产后,是有一个豁免期限的,在这个豁免期内申请破产者的收入除必要生活所需之外,其余的都要上交还债,并且在这期间,银行对破产者的金融政策有限制,破产者也不能担任任何公司的高管,并非是说申请破产后就什么都不用管了。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已经有了较为灵活的程序设计,将众多程序压力分散在法院程序之外。”郭靖祎认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至今还是空白,所以无论从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等特色制度上,还是从程序设计上,都可以充分借鉴域外的优秀经验,在充分考察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构建。

  郭靖祎表示,目前学界讨论可能的立法进路会按照两步走,第一步解决商个人破产问题,其中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主的个人破产保护;第二步解决消费者个人破产问题,包括房奴、卡奴、车奴等问题。第一步的推动可能会比较快,可以在企业破产制度基础上进行推动;第二步则需要更多基础性制度的配合,比如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监控体系等。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想要推广,还需要搭配相应的制度和细则,才能扬长避短,发挥其作用及价值。

  本报记者 陈路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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