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
《办法》提高了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定。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完善了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重大事项报告规则。
具体而言,要求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王君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