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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财政部新政给科研人员彻底松绑

科技成果转让不再要求资产评估

  本报讯  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出已有多年,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却一直未能令人满意,国有资产评估是其中突出的问题。日前,财政部发布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规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定价不再要求资产评估。业内人士认为,该项政策真正做到了简政放权,有利于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活力。

  《暂行办法》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据了解,《暂行办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松绑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通过研究成果的市场化定价转让、出资,为科研院所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创造条件。

  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宝明表示,这是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一个突破性进展,尊重了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的特殊性,破解了之前在科技成果处置等方面的困境。

  中科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廖侃表示,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就像给科研人员松了绑。以前许可是不用评估的,转让是要评估的。按照《暂行办法》,可以根据自己提供的价格,让技术直接面向市场和有需求的公司。这更有利于在市场中把科研成果作为一个产品来进行交易,流程也更快。 

  廖侃认为,以前科研人员因为做应用技术转化很难,也得不到回报,所以转而去做论文。《暂行办法》的关键之处在于它对科研人员的研究行为是一个政策导向,如果市场能提供较好的经济回报,科研人员就会愿意去做应用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中新增了一项追责条款。“增加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追责条款,体现权责对等。” 西安中科光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国资经理张妍表示,科技成果转化属于处置国有资产行为,要保持严肃、敬畏的态度进行定价决策。“既然定价权下放到单位,单位就应对定价结果承担责任。若选择不进行资产评估,就应认真研究科技成果定价内控制度,充分的调研、论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环节不可或缺,以保证科技成果定价的公允性。”张妍提醒,特别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或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等情况,建议仍按相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执行。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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