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施行公共信用关爱机制
信用修复可让企业跳出“黑榜”
本报讯 “信用污点”一旦染上,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往往处处受阻,步步难行。笔者昨天从舟山市信用办了解到,舟山市日前已为一家企业完成首例信用修复案件,这意味着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在浙江省正逐步建立。
据悉,舟山定海某投资建设公司于2015年因在建造拆迁安置小区时非法占地,被原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处以行政处罚,处罚信息在省信用信息库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导致该企业在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银行借贷等方面均受到限制。经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海分局核实,至申请之日起,该企业的不良信息已披露3年7个月,且企业前期已经及时履行行政处罚,明确了法定责任与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不良信息,符合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
今年1月,浙江省发改委出台《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浙江省信用主体保护机制,补上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个人或企业信用“污点”的修复,原则上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该办法施行以来,舟山市信用办着手进行摸底,对于先前有污点但后期表现较好企业进行信用修复。
“我们是赶上了好政策,被联合惩戒的日子可真不好过,多亏省里出台的信用修复政策,让企业跳出了‘黑榜’。有了这次教训,我以后再也不敢失信了。”近日,该公司负责人拿到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后激动地说,被处罚了才知道信用的珍贵,按照原先规定,处罚信息公示需要5年才算过了公示期。
“有了信用修复,就等于给失信企业一个重塑信用的机会,但对失信行为进行修复并不意味着消除了‘污点’,只要有失信行为,‘污点’仍可以查到,所以企业诚实守信至关重要。”舟山市信用办副主任周芝芬说,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体提高诚信经营和信用管理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林上军 乔文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