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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发布

  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也不包含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指引》明确,按产品类别划分,托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及其他托管产品。

  针对商业银行托管职责,《指引》指出,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

  《指引》显示,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二)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三)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四)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五)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六)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七)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八)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九)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十)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张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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