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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

成果转化收益70%以上归完成人

  本报讯  日前,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该《意见》对浙江省高校或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成果权属奖励、横向项目管理、兼职取酬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具体与灵活的实际措施。

  “以往体制内的科研单位、高校普遍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简单收入制度,但绩效工资的总量有限,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并不高。”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鲁文革介绍,《意见》的出台,明确将科研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

  近年来,浙江大学、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等高校院所积极探索、陆续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明确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按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意见》的出台,明确了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可以以作价入股企业的形式进行转化,“依据我省的相关政策,成果完成人可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的70%以上。”

  “在以往的成果转化中,成果完成人最高需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这打消了许多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的探索热情。”鲁文革介绍,《意见》落实了新出台的成果转化税收优惠政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转为实际收益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还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税务压力。

  鲁文革告诉记者:“这些政策的落地,切实保障了科研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与成果完成人的个人收益相互匹配,大大激发了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并大幅度提高科研成果产出转化率。”另外,《意见》中还将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对单位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有条件的科研院所探索按绩效考核挂钩方式给予财政支持。

  据了解,《意见》中也放宽了对人才薪酬,科研人员兼职的限制。科研单位、高校可以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成绩突出科研人员的绩效与工资待遇可以明显高于所在单位的人均水平。各单位还可自主探索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多种薪酬分配制度。另外,只要科研人员履行好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只需经过所在单位同意,便可从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等兼职工作,并且可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

  本报记者 付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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