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率先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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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将阿扎胞苷等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要求各省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为了让浙江参保群众尽早享受到国家抗癌药谈判的实惠,浙江省人社厅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处室研究落地和衔接政策,制定出台《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函》,明确浙江省执行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明确执行时间。11月1日起全省统一将17种抗癌药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做好政策衔接。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做好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与国家谈判药品的政策衔接,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11月1日上线运行,保障参保人员用药权益,做到服务不中断、待遇不降低,让人民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保障药品供应。省人社厅要求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要积极发挥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作用,做好国家和浙江省谈判药品配备,加强使用管理,确保药品供应。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预算指标的,医保部门年底清算时将给予补偿。
国家17种抗癌药名单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17个谈判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低36%。这些“救命药”的价格大幅度下降,将会更大限度地延长和挽救癌症患者的生命,同时也将极大减轻肿瘤患者的用药负担。
此外,浙江省第二轮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谈判的28个药品中,有9个药品已进入此次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其他19个特殊药品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浙江省人社厅将指导各地做好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本报记者 林洁 通讯员 童伟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