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对涉及食品安全关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本报讯 糕点、炒货、豆制品这些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传统食品,往往是食品小作坊的产物,与此同时,小作坊由于多、小、散、乱的特点,始终是食品安全隐患的高发区以及监督管理的重难点。5月14日,浙江省卫计委举行媒体通气会,发布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将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填补了浙江食品小作坊管理规范的空白。
食品小作坊是指生产加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食品小作坊仍是当前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助推魅力乡村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底,浙江省建档的小作坊总数为7194家,主要涉及豆制品、茶叶、米面制品、糕点、炒货、酒类等传统食品行业。
“对小作坊的设施设备、墙面、顶棚等硬件条件仅做最基本的原则要求,但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如虫害控制、个人卫生控制、清洁消毒、食品追溯、召回、从业人员体检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省卫计委食品处处长潘红表示,该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足小作坊的特点,提出了既符合小作坊生产加工实际但又能保障食品安全水平的相应要求。
省疾控中心营食所所长章荣华介绍,针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规范》提出了明确规定:如为防止滥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本标准提出“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按照GB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除GB2760规定按生产需求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外,均应采用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记录。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并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有专人管理。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储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本报记者 张巧琴 通讯员 陈娜 汤颖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