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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金融试验区

个体户网贷不宜适用自然人借款限额规定

  摘要:个体工商户不能以自然人对待,是企业,因此,不受20万上限约束,而可以是100万。有法理基础支持,可执行相关措施来确保个体工商户网络借贷资金切实用于其经营,经营主体网络借贷限额100万,不会引发大的风险,能够精准落实国家鼓励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落实金融普惠两项重要使命。

  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式,也是民营经济最基础的单位,构成中国经济的细胞组织。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6579.4万户、私营企业2726.3万户,占全部市场主体的94.8%,从业人员合计3.41亿人。个体工商户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发展日益规范,以其灵活性、便捷性和创新性,为众多个体工商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切实践行着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落实金融普惠两项重要使命。

  一、个体工商户进行网络借贷不宜适用自然人借款限额规定的几个法理基础

  就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网络借贷获得的金融服务支持限额,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个体工商户是视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借款限额如何设定,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不宜适用20万借款限额的规定。主要法理基础有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主体界定存在明显区别。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见,自然人以出生和死亡作为出现和消亡的标志。根据《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则以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注销作为主体出现和消亡的标志,存在明显差异。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招用从业人员和签订劳动合同,为经营实体,不应被视作自然人。

  第二、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形式存在明显区别。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一点与自然人不同,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身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明凭证存在明显区别。

  自然人以身份证或者护照作为其身份证明凭证,而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同时申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同时向银行申请开户许可证,具备上述证照的个体工商企业已经是成熟的组织形式,与法人形式的组织非常相近。

  第四,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机制存在明显区别。

  自然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体工商户按照定额或者建账纳税,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种与企业法人适用的税种高度重合,而与自然人适用的税种存在明显差异。

  第五,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中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我国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申领开户许可证,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等组织相同,而自然人无论如何都无法办理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申领开户许可证。在银行账户体系管理中,个体工商户视为组织对待。

  第六,个体工商户进行网络借贷适用20万限额,无法充分发挥网络借贷信息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目的。

  小额、分散化,是目前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核心要求,监管对于现金贷业务的严厉打击,同样旨在倡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支持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经国务院同意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小企业类型。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速度下,20万的借款额度,基本适用于消费类需求,对于从事实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但就中小微三种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均不充分,难以满足企业的经营需求。大量业务实践中数据显示有借贷需求的个体工商户的年经营规模一般在数百万体量级别,部分经营规模甚至超千万。对于生产经营需要(购置设备、厂房翻修、店面装修、季节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贷款支持需求较大,20万远远无法满足其需求,从扶植实体经济的角度,适用100万的标准更为合理。

  二、可通过网络借贷精细化监管的相关措施来确保个体工商户借贷资金切实用于其经营,落实国家鼓励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落实金融普惠两项重要使命

  个体工商户是视为自然人还是其他组织,借款限额如何设定,之所以存在争议,在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或公司的经营规范性程度差距较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与其个人消费行为普遍存在混淆的情况,所以无法确保其借贷资金用于其经营,我们认为可以通过执行精细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

  第一、确认个体工商户借贷资金切实用于其经营,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据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义务与责任确认个体工商户的借贷资金用途,网络借贷机构需要为此执行必要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

  第二、从风险管理控制措施上看,可以有效监控资金使用情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首先需要审核个体工商户的必备书证类要件,比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照;开户许可证。

  其次,需要审核个体工商户的有效存续并经营的必要材料,比如:完税凭证、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单(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特性,可提供其开户许可证账户流水单,也可提供其个人账户流水单)。

  再次需要审核其资金用途。一方面可以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确认资金用途的手段,比如前端检查、合同、协议核查等;另一方面,存管银行的介入确保了借款资金实际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通过银行资金存管的系统控制手段,防止资金被挪用。

  最后,进一步关注借款资金提现后的使用情况,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并》第九条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针对已撮合未到期项目有关信息定期向出借人披露,包含借款资金运用情况等。

  最终通过多管齐下,确保借款资金实际用于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经营,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自主创新的重要源泉。个体工商户应获得与其对社会和经济贡献程度相匹配的金融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可以申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开户许可证,切实从事生产经营,具有明显的企业组织特征,不应参考适用自然人20万的借款限额规定,而应参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100万借款限额的规定。

  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  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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