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浙江省分局日前发布《推进中国(浙江)自贸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着重从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外汇市场业务三大领域提出了外汇管理支持浙江自贸区建设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一是简化手续放宽管理,促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实施细则》围绕推进贸易便利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出A类企业货物贸易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单证审核,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等多项便利化措施,着力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围绕扩大对外开放,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实施细则》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切入点,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下调至5000万美元。同时,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结汇。
三是支持外汇金融创新,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实施细则》明确,自贸区内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自贸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贸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同时,允许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四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实施细则》细化了自贸区内机构、个人数据报送、单证留存要求,对自贸区外汇业务进行非现场统计监测,完善外汇收支预警指标体系。
沈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