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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金融试验区

浙江发布网贷征求意见稿

强调银行存管属地化,鼓励龙头企业等设立P2P

  为规范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办发布了《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备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浙江目前有235家网贷平台,平台数量位居广东、北京和上海之后。而在此前,广东、上海、北京也都相继出台了各地的网贷备案办法。网贷之家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认为,在12月8日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即57号文)之后,浙江很快就推出地方的网贷机构监管细则和备案办法,显示出地方对网贷备案提速的响应。

  一位互联网金融行业资深人士分析称,从浙江的政策看,管理办法与备案细则具有职权分工明确、银行存管要求属地化、鼓励龙头企业等设立P2P、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等亮点。

  根据两份文件,浙江省金融办负责P2P公司的机构监管,浙江银监局负责P2P公司的行为监管。具体管辖和备案登记等由地级市金融办负责,地级市应建立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虽然57号文表示“对于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2016年8月24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但备案征求意见稿提到,新设平台只要满足一定的备案条件,也将取得备案登记证明文件。“浙江还是很开放的,专项整治期间不可以备案,但在整治期结束后依然还是可以的,只要你满足各项监管要求。”上述资深人士表示,这体现了浙江鼓励和支持P2P发展的一贯作风,以及打造全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地的决心。老平台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验收合格后备案,但备案前要先到工商部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继上海等地提出银行存管属地化之后,浙江也做了跟进,要求“持备案登记证明文件,与浙江省辖内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含分支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不过,对于此前已经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但不符合属地化要求的,也给予了1年的时间去完成更换。根据《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这些存管银行还需要通过中国互金协会的测评。

  外省P2P可在浙设分支。浙江提出,“在外省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浙江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总部机构备案登记文件的复印件,并接受监管”。

  虽然对浙江P2P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支持省内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发起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鼓励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上述资深人士表示,这一条款体现了政府对网贷行业的支持,引导优质企业的参与及专业人士的流入、做大做强,可提高网贷行业的整体素养,是鼓励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明确信号。

  此前57号文提出“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对此,浙江在管理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中提到,“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为借贷双方提供符合保险行业监管规定的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对比57号文提出的“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第三方担保等其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两者引入第三方保障的立足点不谋而合。后续网贷机构和保险公司合作提供第三方保障的方式,将会越来越普遍。

  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的适当性管理,也是监管方一直提及的,对于推动网贷行业的成熟很有必要。浙江的政策指出,网贷平台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对应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同时应当对借款人的年龄、身份、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必要的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借款人实行分级管理,避免向不合格的借款人提供交易服务。

  根据上述文件,未来,地级市金融办还将对已备案登记的P2P平台开展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上公示。

  本报记者 何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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