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 控制杠杆水平
百万亿资管业务“大一统”监管
规模达百万亿级别的资管业务迎来了统一的监管框架和标准。央行等五部门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业内人士表示,《指导意见》是我国资管领域有史以来最全面、最系统的纲领性文件,从长期来看,整个资管行业“大跃进”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资管业务将迎来更为严格和统一的监管,在规模增速放缓的同时,质量会得到提升。
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模近年来不断攀升。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规模总计已达102.1万亿元。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指导意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此同时,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监管套利、刚性兑付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文件旨在推动大资管行业回归“代客理财”本源,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以减少影子银行风险。
在打破刚性兑付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明晰风险,同时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让投资者尽享收益。《指导意见》还对刚性兑付的机构分别提出惩戒措施: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
为推动资管产品向净值化方向发展,《指导意见》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投资非标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这意味着银行不能再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长期资产,以获取期限利差,也不能通过开放式理财产品间接实现‘短募长投’,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这对银行理财影响较大。”星石投资首席执行官杨玲说。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随着非保本理财明确表外化、净值化,未来其将转变为纯粹的资管产品,考虑到转型调整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理财发行规模可能会出现一定收缩。但从中长期看,随着国民财富存量的持续提高,对多元化投资渠道的需求,仍会为资产管理行业提供极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指导意见》明确,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而持有人以所持资管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或者以债务资金购买资管产品的加杠杆行为也需要关注。中融信托常务副总裁游宇表示,就目前来看,《指导意见》中对杠杆水平的限制对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响不会太大,但对非持牌金融机构将会形成正面约束。
《指导意见》还从严规范产品嵌套和通道业务,明确资管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管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另外,从投资端加强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避免资管产品的风险传染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防范金融风险过度扩散。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过渡期内,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净认购规模的资管产品。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续期违反规定的资管产品。
张莫 向家莹 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