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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遭遇交通事故 被法院判决一次性赔偿后 仍可再次索要

  12年前,蔡某被张某驾驶的货车撞成重度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张某承担12年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张某也已按时付清。如今,鉴于蔡某仍生活无法自理,且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加之其父母也已经老迈,仅靠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活。蔡某曾多次要求张某继续承担一定的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却被其一再拒绝,理由是其已通过法院作出一次性赔偿的判决,自然早已一了百了。

  律师指点:张某的说法错误,其应继续给付5~10年的相关费用。

  虽然我国法律对侵权致人伤害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对受害人因损害致残、劳动能力和未来收入受到影响,根据法定的赔偿年限和标准,由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予赔偿。但为了解决定型化赔偿的局限和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对于由于侵权导致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并不因为赔偿义务人已经根据法定的年限和标准,一次性给予了赔偿便一了百了,而是只要符合相应的要件,赔偿义务人仍必须继续承担5~10年的对应费用。这些条件为:一是在时间上,已经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二是在法定情形上,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三是在诉讼时效上,受害人要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诉求,且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与之对应,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原来确定的赔偿费用是以12年为基准,而今已经超过;另一方面,蔡某仍然生活无法自理,且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再一方面,现在提出的诉求,符合时效规定。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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