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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解读《民法总则》

救护老人发生意外不用怕被讹诈

  本报讯 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标志着民法典总则编的形成,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却是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7月28日,浙江省科技厅“科技学堂”第四十七讲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周江洪解析《民法总则》。

  周江洪表示,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法律的功能主要是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民法总则》广泛确认公民享有的各项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等权利,使其真正成为了“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因此,《民法总则》继续采纳《民法通则》的经验,专设“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自然人、法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地彰显民法对民事权利保障的功能,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总则》一方面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并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广泛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民事行为能力制度、老年监护制度、英烈人格利益保护等,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民法总则》在不少领域均有首创。如相关条文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自愿救助他人造成被救护人的损伤不承担相应责任,简而言之就是今后再有老人在路上摔倒,在救护老人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不必担心被讹诈,法律将保护这些见义勇为的善举;数据作为信息经济的重要商业资源也被法律予以保护,还包括了虚拟财产、个人信息等以往法律无法触及的空白地带。值得一提的是,“绿色”成为了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极具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今后践行“两山理论”的过程中,保护绿水青山有国家最高法的支持。

  本报记者 孟佳韵


科技金融时报 【要闻】 00002 救护老人发生意外不用怕被讹诈 2017-08-04 2 2017年08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