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仲裁庭的“终局裁决” 用人单位并非只有“认命”
搬运工赵某因工负伤后,由于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报销2万余元医疗费用,赵某遂要求公司担责。
公司虽愿意承担责任,但基于赵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用中,有近一半属不合理用药,公司要求赵某予以扣除,因赵某拒绝,彼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对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即裁决由公司全额支付,并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有人认为终局裁决意味着裁决一经宣布,便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只能“认命”。事后公司得知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系赵某叔叔的情况下,能否诉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公司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的确享有终局裁决权;有权提起诉讼的只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即使不服,也无权提起诉讼。
但这并非绝对,因为其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还分别指出:“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正因为首席仲裁员系赵某叔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已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有权申请撤销裁决。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