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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法律】

“互联网+”时代,新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

快递哥遭遇劳务纠纷,如何维权?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快递公司、网络餐饮也开始出现,快递员、外卖人员等与民生服务紧密相关的各种新型用工也多了起来。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这种新型劳动关系更为复杂。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劳动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日渐模糊化。那么,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在遭遇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

  网络订餐接单员、送餐员等工作该如何计算劳动时间

  开发区一家大型饭店推出网络订餐业务后,开展得非常红火。为了应对猛增的订单量,该店老板对接单员、厨师、送餐员实行两班倒,每班工作12个小时。但由于接单员、厨师、送餐员不是全天每个小时都有活,老板决定等活的时间不算加班算值班,每月仍按每日工作8小时开正常工资。对此,饭店接单员、厨师和送餐员提出异议,要求老板支付8小时外的加班工资,但老板对此并不认可。

  律师说法:所谓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包括加点。上述的延长工作时间在加班之列。而所谓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规定时间即属于加班。本案中,接单员、厨师和送餐员每日工作超出8小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以收、送件计酬的快递员,口头接受工作能否算已签合同

  半年前,外来务工人员杨某到某快递公司做了一名以收、送件计酬的快递员。干了一段时间后,杨某发现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他要求补缴时,公司以他“事多”为由将他辞退。这时,他在该公司已工作半年多,因此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快递公司补发双倍工资。快递公司却以口头通知即属于劳动合同为由,予以拒绝。

  律师说法:《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法》的规定,既适用老的用工形式,也适用新的用工形式。不具备上述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即使是书面形式也不是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口头的上岗通知。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惩罚性规定,即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之外再予以赔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中杨某的双倍工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吕斌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4 快递哥遭遇劳务纠纷,如何维权? 2017-06-27 2 2017年06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