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工送餐途中受伤 能不能要求消费者赔偿
三个月前的一个中午,唐某通过手机外卖软件,向一家实行免费送餐的餐厅订购了一份快餐。不曾想,餐厅员工李某在送餐前往唐某家途中不慎遭遇车祸,不仅花去8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近日,李某找到唐某,以其免费送餐上门,构成义务帮工为由,要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那么唐某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说唐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之举不属于义务帮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中的“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免费送餐并不符合该特征,它是餐厅老板的促销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其对象并不是针对任何人,而需要以客户购买其快餐为代价,即消费者并不属于实质上的无偿享受。更何况李某作为“免费送餐”行为的具体实施者,能够从餐厅老板处得到报酬。
另一方面,免费送餐是餐厅老板应尽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餐厅老板为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化,对订餐消费者作出免费送餐的承诺,既是出于促成与消费者达成订购快餐的买卖合同,也对快餐买卖合同的成立起着辅助作用,即免费送餐属于快餐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是餐厅老板的应尽义务之一。而李某只是受餐厅老板指派,代替餐厅老板履行义务。唐某甚至事先对由谁送来快餐、用什么方式送来快餐等一无所知,也无需考虑。这些都表明送快餐途中的一切风险必然与唐某无关。
再一方面,李某只能向餐厅老板索要赔偿。因为李某系餐厅员工,其与餐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送餐又是其主要职责。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已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