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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金融试验区

关于要求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 要求其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

  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309号”《综合授信合同》,现该合同项下6笔业务已经逾期。截至2017年6月13日,尚有44997999.96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逾期未归还。

  保证人浙江天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德清天地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俞飞跃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公高保字第99072014B82016号”“公高保字第99072014B82017号”“公高保字第99072014B8201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个高保字第99072014B82019号”《最高额担保合同》,各自为债务人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309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主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4500万元。

  抵押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公高抵字第99072012D8202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拥有的位于良渚博园路1号1幢的商业房产(房产证编号为“余房权证良更字第10080718号”)为债务人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400000076309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额债权为4500万元。

  现督促借款人天地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责任,督促保证人浙江天地行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德清天地行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俞飞跃,以及抵押人浙江现代商贸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否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将依据上述合同/协议之约定行使相关权利,直至诉诸法律。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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