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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逾期交房、逾期交证、拖欠工程款

临海天和置业频频违约连输官司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之一。日前,记者从临海市人民法院获悉,房地产开发商临海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讲诚信,逾期交房交证,不但被21户购房户告上法庭索赔违约金,而且还因拖欠工程款被施工单位起诉,其公信力因此大打折扣。

  临海市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置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开发了一个叫“天和名门”的楼盘。

  2011年2月19日,临海人朱忠标与天和置业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忠标向被告购买“天和名门”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款256万元,并对逾期交房及交证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朱忠标按约向天和置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天和置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即2011年12月31日前)向朱忠标交房及交证。直到2013年9月10日,天和置业才将房屋交付朱忠标。

  2015年2月,天和置业取得该小区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

  2015年5月6日,朱忠标、天和置业就天和置业逾期交房及交证等事宜达成协议,约定天和置业向朱忠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752元(该款项已经付清);天和置业一次性支付朱忠标逾期交证违约金17.9万元,款项在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该协议履行完毕后,朱忠标不得再因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事宜向天和置业主张其他权利。但是,协议签订后,天和置业仅支付了7.9万元违约金,其余10万元违约金一直未付。

  去年8月,朱忠标委托律师向临海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天和置业支付原告约定的逾期交证违约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已就被告违约交证一事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17.9万元,应视为双方就被告未按约取得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的违约行为约定了新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对于被告逾期交证的责任承担应按新约定的方式履行。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违约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天和置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朱忠标逾期交证违约金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据了解,临海法院至今共受理以天和置业为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1起,现均已审结。此外,天和置业还因拖欠施工单位浙江环艺电力照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余元及代购物资款1万余元被起诉,前不久由台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判败诉。

  本报记者 孙常云 通讯员 冯伟祥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临海天和置业频频违约连输官司 2017-06-06 2 2017年06月0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