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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财·保险】

两车相撞责任同等时 别轻易各修各车了事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之间交通意外在所难免,而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为了能尽快解决问题,减少麻烦,一般会选择在没有双方保险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由交警出面协调,然后达成“各修各车”的协议,最后由双方找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不用对方保险公司参与理赔。其实,对于这种做法,还是慎行为好,否则,可能在后期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就会为自己带来很大理赔麻烦,甚至造成得不到全赔的严重后果。

  有一天,沈先生驾车行驶在马路上时,由于一时疏忽,发生交通意外,与他人的车辆出现碰撞,尽管双方人员都没受伤,可双方的车辆都发生了不同程度损伤。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查认定,此次交通意外,双方负有同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沈先生想,自己还有急事,双方又负有同等责任,不妨“各修各车”算了,反正最终维修费都会由自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来全部“买单”,所以,经交警见证达成了“各修各车”协议。但事后,沈先生到自己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事,与他当初想的完全不一样:沈先生修车花了10000元,对方修车花了2500元。按沈先生当初想的,则是两车承保保险公司应各自分别理赔自己承保车辆修车花的10000元和2500元。然而,沈先生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却告诉他,由于他的车辆损失金额已经超过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0元的限额,根据保险条款和交强险“互碰自赔”规则,在双方同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双方全部损失的一半,只能给沈先生赔付6250元,他的另一半损失则应由承保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基于此,沈先生又找到对方保险公司,对方保险公司却告知他,该保险公司已严格按照双方“各修各车”的协议向他们所承保车辆的车主赔付了2500元,沈先生想补回修车的损失还是应按照达成的“各修各车”协议再去找自己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才对。沈先生一听,傻了眼,自己修车损失了10000元,却只能拿到6250元,亏大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我国新的《保险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双方车辆出现碰撞发生交通意外后,如果车主并没有经过保险公司同意,便擅自与对方达成“各修各车”协议,这就等于他主动放弃对事故另一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当然,他的车辆承保的保险人也不承担这一赔偿责任。所以,沈先生无法得到全额赔偿也是正常的,而这苦酒则是他自己酿的。对于沈先生的这一“各修各车”无法获全赔的案例,大家一定要警醒。

  那么,对于这种同等责任的车辆交通事故,以沈先生的案例为例,假设他没有采取“各修各车”,则保险公司该如何进行赔付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也都规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在这一案例中,由于沈先生的车辆和对方的车辆损失都超过了交强险“互碰自赔”2000元的限额,因此,应根据如下流程进行赔付:首先,由双方交强险各赔2000元给对方;其次,由自己的车损险赔偿自己车辆超过2000元部分的50%;最后,由对方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自己车辆剩余50%,对方也一样按照此流程进行赔付。

  这样一来,也就是沈先生修车费用共计10000元,可从自己保险公司获赔4000元,从对方车主保险公司获赔6000元;对方车主的损失2500元,由自己保险公司赔偿250元,沈先生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250元。薄志红


科技金融时报 【理财·保险】 00007 两车相撞责任同等时 别轻易各修各车了事 2017-05-19 2 2017年05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