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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应为能为却不为也触刑 有一种犯罪叫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般的犯罪都是“做了什么”,如抢劫、放火、投毒,但有些犯罪却是“坐着不动”——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没履行,谓之“不作为犯罪”。现实生活中,不作为虽然是犯罪行为的次要形式,但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各种矛盾纠纷的日益复杂化,这类犯罪呈增多趋势,亟待引起人们的关注。

  案例一:致人落水而不救

  男青年陈某对同学小颖早有好感,一日陈某邀请小颖到公园约会。游玩中,他向小颖表白自己的恋爱目的和志向,却引起了小颖的反感。期间,陈某靠近小颖想抱住她表达衷心。没想到,后者慌乱躲避中掉入身后的池塘。事发后,陈某既未下水救捞,亦未呼喊他人施救。第二天,小颖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其家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陈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促使妻子喝农药

  吴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陈某发生争吵厮打,双方面部多处损伤。争斗结束后,陈某声称往后的日子没法过,要喝农药自杀。吴某听后不仅未加劝阻,反而从偏房中取出装有大半瓶“百草枯”农药的塑料瓶,扔至妻子所在的房间,并用“有本事你喝,你喝”等言语刺激,尔后扬长而去。约半小时后,吴某因心中害怕便返回家中。当其得知妻子已喝下农药后,即向“110”报警,并随即喊来邻居帮忙将陈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当晚身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系对其妻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放任被害人自杀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结合被告人主动报案、自首等情节,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推开窗刺激丈夫跳楼

  李某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天,双方再次斗嘴后,李某抱怨自己活在世上没有多大意思。其妻闻言,便打开窗户对丈夫说:“你如果要死,就从这里跳下去!”盛怒之下,李某断然从五楼窗户跳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警方以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将李妻刑事拘留。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谓不作为,是指不积极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当引发上述情况的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触犯刑律时,就是在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社会生活中,不作为犯罪大多发生于第四种情形,即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以放任的态度,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案例一中,陈某之所以构成不作为犯罪,是因为其负有对小颖的救助义务,这是其先行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陈某这种见死不救、一走了之的放任行为,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轻视,具有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例二中吴某明知其妻平时就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脾气且声称要自杀,此时,吴某便具有了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义务。但吴某仍扔剧毒农药瓶给妻子并用言语刺激她,且独自离家外出,这种放任妻子不管、最后致其死亡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

  案例三中的夫妻拌嘴后,妻子打开窗并以言语刺激丈夫、任凭其夫跳楼自杀的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致使造成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陶玉荣 张兆利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应为能为却不为也触刑 有一种犯罪叫不作为犯罪 2017-04-18 2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