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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法律】

当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伤害时 要把出租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

  2016年11月的一天,米某在过斑马线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身上多处受伤。交警部门查明,出租车司机王某不但超速驾驶,还是酒驾,遂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了解到,出租车系王某个人的,挂靠在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米某经几个月的治疗在伤情基本稳定后作了伤残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万元。

  由于王某是酒驾,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肯定有限,而王某本人的赔偿能力肯定不如出租车公司,米某遂将王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出租车公司辩称:本公司并非真正的车主和实际承运人,与受害人米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肇事者王某并非本公司的职员,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米某12万元,其余23万元损失由王某承担,出租车公司向米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经查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10万元,遂从出租车公司账户上强制划拨13万元给米某。

  法官指点:米某将王某、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这是明智的选择。

  在我国,出租车均是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被挂靠人)的名下,按期向其支付管理费等,并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由于被挂靠人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出租车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不能以自己并非是真正的车主和实际承运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为由,来推卸责任。如果被挂靠人只管向挂靠人收钱,而对挂靠人的有关侵权行为不承担责任,那么显然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的赔偿主体包括车主王某、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即米某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对于不足的部分,由王某和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出租车挂靠经营中,挂靠人(司机)承担出租车的灭失风险以及维修义务、各种费用等,还要缴纳管理费,资力往往比较薄弱。而出租车公司则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因此,在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伤害时,一定要把出租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这样可以保证自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潘家永


科技金融时报 【法律】 00007 当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伤害时 要把出租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 2017-04-11 2 2017年04月11日 星期二